含義: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此類勞動合同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除履行期限取決于工作的完成時間,其他的權利與義務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基本相同。
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工作完成,用人單位不再續(xù)簽合同,提出終止,單位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
答:此類合同工作完成即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xù)簽,終止勞動關系的,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標準:本人月工資×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注:
本人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計算;高于社平工資三倍的,按照社平工資三倍計算。)
本單位工作的年限:2008年以后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