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李某到某學校從事校車駕駛工作,雙方訂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李某每天的工作任務是接送教職工從學校本部前往新校區,一天一趟,每天早上8點出車,11點30分左右完成接送任務,每周工作6天。8月,李某向學校提出辭職,并要求學校支付工作期間的雙休日加班費。仲裁委審理后,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工作時間,超出法定的一周總工作時間一般應認定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時總的工作時間內,具體工作時間安排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雙休日的問題,也不存在支付雙休日上班的加班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