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用工單位在哪些情形之下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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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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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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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 上海
問:上海用工單位在哪些情形之下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答:用工單位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下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2、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3、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4、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5、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6、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7、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